(2016)湘0181执恢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张检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张检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被执行人张检来。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被执行人张检来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督字第130号支付令,于2016年0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潘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检林银行存款人民币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六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