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刑更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米发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发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295号罪犯米发明,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了(2003)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发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4年1月3日交付山西省晋中监狱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裁定减刑二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米发明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9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4年4月24日、2014年8月27日、2015年5月28日、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表扬四次,于2015年2月26日、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嘉奖三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米发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发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