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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于纯霞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纯霞,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02行初34号原告:于纯霞。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8号。法定代表人:陈斌,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刘毓峰,该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纯霞诉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纯霞负担。审 判 长 姜 义 斌人民陪审员 刘 承 禄人民陪审员 徐 桂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洁(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