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宋玉梅与被告支文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4民初145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支某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仲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草率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责任感差,对原告及家人不管不顾,动辄外出失去联系,为此双方常发生矛盾。现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女孩宋某甲,被告负担抚养费27200元。被告支某某辩称: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与被告偶发矛盾属实,但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现被告也自知、自省不足,希望原告给其机会,和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1月12日举办婚礼并以男到女家方式共同生活,后于2014年8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8月13日生女孩宋某甲。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好。近年来,由于被告时常在外奔波,对原告及家人疏于关心,使原告心生不满,为此双方曾发生争吵。2015年农历10月份,被告离家外出打工,后虽多次回家,但未与原告同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女孩宋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维持夫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与原告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但夫妻之间无实质性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且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和好生活的愿望强烈,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宋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仲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喜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