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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付丽梅申请执行李景辉、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梅,李景辉,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33号申请执行人付丽梅,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景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白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付丽梅申请执行李景辉、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白军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