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付丽梅申请执行李景辉、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梅,李景辉,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33号申请执行人付丽梅,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景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白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付丽梅申请执行李景辉、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白军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