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邓建平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3504号罪犯邓建平,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2001)赣刑一终字第3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邓建平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4)赣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以(2009)洪刑执字第6319号、(2012)洪刑执字第568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豫章监狱代表彭小慧、殷爱兰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盛巍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邓建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邓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曙审 判 员 简布礼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