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蔡凤与徐兴华、张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徐兴华,张仰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465号原告:蔡凤。被告:徐兴华。被告:张仰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与被告徐兴华、张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凤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兴华、张仰利的撤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凤撤回对被告徐兴华、张仰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蔡凤负担。审 判 长 刘燕平审 判 员 魏东风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