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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蔡凤与徐兴华、张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徐兴华,张仰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465号原告:蔡凤。被告:徐兴华。被告:张仰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与被告徐兴华、张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凤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兴华、张仰利的撤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凤撤回对被告徐兴华、张仰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蔡凤负担。审 判 长  刘燕平审 判 员  魏东风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