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徐飞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飞,男,生于1992年8月8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文盲,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居住地广安市广安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弹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川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同年6月2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和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徐飞因和女朋友吵架想找人滋事,后在广安市广安区城北体育场后门处无故殴打宋某甲。徐飞见宋某甲向朋友求助,便驾车离开取来一支自制枪支回到现场。22时许,被告人徐飞见到宋某甲等人从歌城出来站在马路边,便在车上用自制的枪支朝宋某甲等人击发三枪,致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手臂受伤,宋某甲的堂哥宋某丙胸部受伤。经鉴定,受害人宋某乙、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时指控,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飞处扣押了自制枪支一把、子弹七发、空包弹一百二十三发、弹头六十二枚、黑火药一瓶。经鉴定,在被告人徐飞处扣押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具有杀伤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飞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且无故持枪伤人,致二人轻微伤,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飞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特提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徐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宋某甲报案。2016年1月3日宋某甲在广安城北滨江路体育场后门的“皇钻”歌城参加朋友生日宴会,22时50分许,宋某甲和朋友从“皇钻”歌城出来站在楼下,被告人无故用枪袭击,造成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手臂受伤,宋某甲的堂哥宋某丙胸部受伤,宋某丙被送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2、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徐飞指认了当天在广安区滨江路体育场后门“夏队长火锅门口”最先殴打了人,后来拿起自制枪支回到滨江路体育场后门“皇钻KTV”楼下用枪打了两个人。并指认了丢弃枪支的地点在广安区东环线“邓家码头”。3、提取笔录,根据被告人徐飞指认丢弃枪支的地点,找到了枪支,并予以了扣押。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广安区滨江路“喜洋洋”超市门市外,东面为滨江路,北面为油闷大虾门市,西面为“皇钻”娱乐会所进口。现场有点滴血迹。并在距喜洋洋超市1100CM公路上发现一枚外观为黄色的弹壳。5、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了现场血迹及弹壳一枚。6、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7、入院记录,宋某丙胸部CT,双下肺创伤性湿肺,左侧胸壁软组织肿胀。8、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及照片,从被告人徐飞处扣押了自制改装枪支一把(长约1米,迷彩布条包裹)、子弹七发、空包弹123发、弹头62发,黑火药一瓶(塑料小瓶盛装,约小半瓶)。9、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送检编号为GAIFS-JC6-2016的检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具有致伤力。10、《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鉴定,宋某乙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宋某丙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11、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情况说明》:在徐飞处扣押了子弹7发,在对枪支进行致伤力鉴定时击发、消耗了3发。12、广安区公安分局《抓获说明》,2016年1月3日,该局组织侦查人员对“103”寻衅滋事案的作案人员进行追捕,1月7日7时许,在广安区城北水塘堡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徐飞抓获归案。13、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监视居住决定书》:徐飞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19日被监视居住。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徐飞出生于1992年8月8日。15、(2013)武侯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飞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从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二)被害人陈述1、宋某甲陈述:2016年1月3日是朋友马某某的生日,晚上在外面吃饭,大概22时许,我就送我老婆及嫂子回家,我们从“皇钻”歌城出来步行至爱众广场去开车,下楼刚走几步,就有一个25岁左右的年轻人朝我冲过来,用拳头打我的头部两下,我发现不对,就返身朝“皇钻”歌城跑,没给任何人讲此事。几分钟后,我又从“皇钻”歌城出来,老婆她们走到前面去了,我就去追他们,我老婆说刚才打我的人在一辆白色现代S8车里,并且那辆车正在开起往新南门方向走,我将老婆他们送回家又回到歌城唱歌到23时许,我们从歌城出来,听到放鞭炮的声音,后来一看,我父亲衣服炸烂了,右手臂的肉被打烂了一块,宋某丙左胸部在流血,衣服被打了一个小洞,我们才知道可能是枪打伤了。2、宋某丙陈述:2016年1月3日晚上我朋友马某某过生,吃饭后就到城北体育场“皇钻”歌城唱歌,后来出来被人用枪打了。先后在广安市人民医院、川北医学院治疗。我没有与人发生矛盾。我不清楚是谁打的。3、宋某乙陈述与宋某丙的陈述一致。证实当晚他被枪击中右手手臂。(三)证人证言1、杜某某证言:2013年我在南充8432监狱服刑时认识的徐飞,他出狱后就来广安找我,我们就长期在一起耍。在今年11月时闹了点矛盾,联系就比较少了。事发当天晚上七八点后,我和女朋友开车到前锋去耍,大概9点钟从前锋开车回广安,走到观塘镇附近,蛟哥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城北滨江路“卢浮宫”歌城对面新开的一家歌城唱歌,我和我女朋到歌城那里时,看见徐飞平时开的那辆“途观”车(这辆车是候某某的),我就闪了一下车灯,但是没有回应,我就直接上楼到歌城包间唱歌去了。我女朋友身体不舒服,她就待在车上没有下车,我走时车钥匙放在车上的,因为天气冷车子没熄火。大概二十多分钟,我女朋友急急忙忙跑进歌城给我说“老公,快点下去,徐飞打了人,有人在追他,他把我们的车子开起跑了”,我和我女朋友跑下去发现车子不见了。我给徐飞打电话他没接,我就给候某某打电话到他家里拿“途观”车备用钥匙,然后开着“途观”到建设路候某某家楼下,中途我一直在给徐飞打电话他都没有接。大概10点钟,徐飞给我打电话叫我将邓某的电话号码发给他,我就问他干什么是不是要打架,他就叫我不管,将电话号码发给他后十来分钟,我就给邓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和徐飞在一起,我叫他让徐飞接电话,他说徐飞到政府大道拿枪去了,徐飞要打回来,然后我就将电话挂了就没管他们的了,接着我和我女朋友打的回家去了。过了一会儿,徐飞又给我打电话,是我女朋友接的,她接了电话就出去了,一会儿就拿着车钥匙回来了,她说下去没有看见徐飞,车钥匙在车上,车子牌照也卸下来了。假车牌是徐飞在网上购买的,号码是渝BTM3**,1月3日下午才开始使用。邓某有可能和徐飞一起去打的人,因为是他电话告诉我徐飞用枪打到人了的。杜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徐飞。2、刘某某证言:2016年1月3日晚我与徐飞因感情事情发生争吵,大概晚上10时许我就一人回到家,过了30分钟徐飞回来了,他在屋里转了一圈,我就从房间出来看他手上拿了一把枪准备出去,我就去把他拉住,拉不住,我怕他出事就一直跟着他。然后我们就出了门,下楼之后他就去开停在楼下的一辆白色小轿车,后来把枪拿出来朝KTV门口开了一枪,后来又开了几枪我不清楚。然后就开着车往邓家湾码头跑,过了几分钟他把车停了,后来我们就回家了,回家时拿枪没有我没注意。1月6日晚上在家被警察抓住了。刘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徐飞。3、蒋某某证言:事发当晚我们一行十几人在外面吃饭后,老公宋某丙送我们回家,刚过滨江路“夏队长”火锅门口不久,迎面过来一人打宋某丙,我老公就还手,那人就往爱众广场方向走的,上了一辆白色的轿车,我后来回家了,就不清楚了。当晚打人那人身穿有点酒红带泥巴色的昵大衣,下身穿一条黑色的休闲裤。4、马某某证言:2016年1月3日晚上是我的生日,当晚请了四桌人吃饭,饭后到滨江路“皇钻”KTV唱歌,十点来钟,宋某甲就送其妻子蒋某某等人回家,过了几分钟宋某甲跑回歌城说有人打他,于是我和赵某、冯某、宋某甲就下楼,蒋某某说刚才打人那男子己经上了一辆车牌号是渝开头的白色现代索纳塔轿车,我们准备去拦,那辆车立即开起跑了。然后我们继续回歌城唱歌,23时许我们从歌城出来准备回家,我买单下楼后就听说宋某丙、宋某乙被枪打到了。是一辆白色的现代索纳塔轿车,驾驶位的窗户打开了三分之二,里面几个人看不清楚。5、赵某、冯某的证言与马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6、姚某某证言(2016年1月7日证实):杜某某大约在3个月前在我经营的顺源租车行里租了一辆川XM69**的白色现代索8,昨晚他才换了一辆川XH76**青铜色英致越野车。后来警察找到了杜某某等人。姚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杜某某。7、满某某的证言与姚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满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杜某某。8、吴某某证言:2016年1月3日晚,突然听见几声枪响,两叔侄受伤,年轻人衣服烂了一个洞,在流血,叔叔也受了伤,那辆白色轿车往均悦方向跑的。(四)被告人徐飞供述:2010年12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6年1月3日晚上我和我女朋友发生争执后,我就一个人在滨江路走,我感觉迎面走来的一男一女有点在嘲笑我的感觉,我冲上去打那男的,我们相互打了几下后,对方就往一个歌城跑了,他到了歌城的2楼时叫我上去,我感觉我如果上去的话会吃亏,就没有上去,我就沿滨江路往爱众广场方向走,走了一百米左右,我发现我朋友杜某某租来的一辆白色现代索纳塔8停在爱众广场外的路边,因为我有这个车的钥匙,于是就了上车。没到一分钟,我从反光镜发现对方来了几个人找我,我发动车跑了,在逃跑时,我还听见有人打了我车尾一下,我当时就很生气,马上给邓某打电话叫他把枪拿下来,我到新南门找到邓某拿我的枪,我开车绕了一圈后就回到小东街我家,把枪拿起回到我家里找子弹,把子弹拿起后就直接下楼,我女友也跟着上车了。我上车后将车开到刚才发生抓扯的位置,刚到那里,就发现那男子一群人站在KTV楼下,我就在驾驶室将枪上了一发实弹后,把枪口从驾驶室车窗伸出去朝那男子有一群人当中开了一枪,我本来是接着就把子弹退出来上了一发空爆弹,后就想再朝人群中开一枪,但是我女友一直在拉我,我与她抓扯了一下,所以过了一会后才又把枪伸出去开的第二枪,我记不清楚是否开第三枪。开了枪后就沿滨江路往均悦方向跑的,案发后枪扔在河边的,后来指认现场后把枪找到了。枪是在张某那里2000元买的。案发前一个星期邓某从我这里借枪去耍,借枪时我给了他五六颗做好了的子弹给他没用,案发当晚我到邓某处拿枪时,邓某把子弹还给我了。我那里有几十百把颗空包弹,另外做好的子弹有十来颗,这些子弹都是我在张某处购买时他给我的。2015年七八月份在成都认识的张某。现在不知道张某的联系电话了,以前手机里存了张某的号码,手机摔坏了扔了。当天本来就是想报复对方,但是看到对方人多,所以就用枪来吓唬对方。我没有瞄准就朝人群打的,我当时不知道我有没有打到人,后来我看到新闻才知道枪打到人的。只有第一枪是装有弹头的,另外的子弹都是没有弹头的。我只记得我开的第一枪是有弹头的,后面打的子弹都是空爆弹。我记不清楚到底开了多少枪。因为实弹的声音大些,空爆弹的声音小些。这支枪长约1米,枪管约60CM,枪柄是迷彩色的塑料制品,长约40CM。军军说这枪好像是装小口径步枪子弹,枪有扳机,子弹里面是装火药的,子弹有两种,一种有弹头是实弹的,一种没有弹头是空爆弹,子弹就是铜做的,颜色也是铜的颜色。枪身没有瞄准镜,单发的。这支枪在几米远的距离打石头,可以将石头打个小坑。徐飞辨认笔录,辨认出杜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飞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徐飞持枪无故伤人,致二人轻微伤,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飞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徐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飞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芹审 判 员  杨君人民陪审员  谢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