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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衢州康大饲料有限公司、郑松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康大饲料有限公司,郑松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康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费国平。被执行人郑松土。本院在执行衢州康大饲料有限公司与郑松土(2016)浙0803执49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328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49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