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终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韩全星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全星,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9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全星,男,1953年9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代表人刘伟,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赵玉翠,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职工。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韩全星与被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以下简称鹤煤六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豫0603民初502号民事裁定,韩全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全星、被上诉人鹤煤六矿的委托代理人赵玉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城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鹤壁市人民政府出台《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城市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鹤政(2005)11号),确定由鹤壁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书由鹤壁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拆迁人可以直接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2007年3月,鹤煤六矿就位于其改造区内的居民拆迁问题进行棚改建档登记,韩全星系其改造区内居民,其所居住房屋系鹤煤六矿所有的公房,因韩全星对棚改建档面积有争议,其未在建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鹤煤六矿最终确认韩全星拆迁面积为127.6平方米,并按房改政策将127.6平方米面积分为两户,韩全星及其子韩璐各占63.8平方米分别进行了建档登记。2007年8月10日,鹤煤六矿(甲方)与韩全星(乙方)签订了一份《鹤煤(集团)公司棚户区房屋拆迁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拆迁人为韩全星,拆迁房屋坐落在鹤壁市山城区××路办事处××南家属院平房自建号,住户房屋拆迁档案号为6-南-自建;乙方符合登记建档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63.8平方米,并注明,该面积系无住房证明房屋建筑面积。2007年8月10日鹤煤六矿(甲方)与韩璐(乙方)签订了一份《鹤煤(集团)公司棚户区房屋拆迁协议书》(韩璐签字系韩全星代签),该协议书约定:“被拆迁人为韩璐,拆迁房屋坐落在鹤壁市山城区××路办事处××南家属院平房自建号,住户房屋拆迁档案号为6-南-自建;乙方符合登记建档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63.8平方米,并注明,该面积系无住房证明房屋建筑面积。2008年12月25日,韩全星及韩璐分别向鹤煤六矿缴纳24500元、26100元,后在鹤煤六矿组织抽取房签分配房屋过程中,韩全星及其子韩璐均拒绝抽取房签。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拆迁房屋系鹤煤六矿所有的公房,由韩全星居住,拆迁补偿并非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且拆迁之后的所分配安置的房屋具有福利性质,故双方之间因对所安置的房屋位置、面积、楼层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向其他部门申请解决。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韩全星的起诉。韩全星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当,鹤煤六矿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韩全星请求的是解除房屋拆迁协议。韩全星参加的是棚户区改造,不适用鹤壁市人民政府出台《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城市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鹤政(2005)11号)。一审法院确认韩全星被拆迁房屋面积为127.6平方米没有依据,将该房屋面积分为韩全星、韩璐两户,每户面积为63.8平方米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不符。韩全星、韩璐没有缴纳房款。本案不应由其他部门解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韩全星诉讼请求。鹤煤六矿辩称:鹤煤六矿与韩全星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合法有效,拆迁合同已经履行,鹤煤六矿不存在违约。本案所涉韩全星被拆迁房屋无任何合法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棚户区改造是国家政策,面向的是鹤煤六矿职工,鹤煤六矿与韩全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韩全星原位于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二巷一号院11号的房屋于2007年3月参加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鹤煤六矿对韩全星房屋进行棚改建档登记时,韩全星对棚改建档面积有争议,未在建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2007年8月10日,鹤煤六矿与韩全星就涉案被拆迁房屋签订《拆迁协议书》。按照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规定及拆迁协议约定,韩全星应当与鹤煤六矿签订《安置购房协议书》。韩全星认为房屋测量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拒绝按照程序抽取房签,未与鹤煤六矿签订《安置购房协议书》。本院认为,本案纠纷为韩全星安置补偿房屋面积如何确定的补偿安置争议。2007年3月,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政府补贴、企业和个人出资的方式对棚户区达到规定等级的房屋进行一次性拆迁补偿和安置。涉案被拆迁房屋范围、所安置房屋的面积、楼层等安置房屋具体位置确定的依据是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本案中,韩全星房屋被拆迁后,对鹤煤六矿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存在争议,拒绝参加抽取房签,因此未能与鹤煤六矿签订《安置购房协议书》。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鹤煤六矿与韩全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一审裁定驳回韩全星起诉正确,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王建霞审判员 朱军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