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治斌与贺礼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治斌,贺礼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394号原告赵治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4日,小学文化,住陕西省镇安县。被告贺礼超,男,生于1986年6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镇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治斌与被告贺礼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治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治斌撤回对被告贺礼超的起诉。审判长 丁梧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