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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治斌与贺礼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治斌,贺礼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394号原告赵治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4日,小学文化,住陕西省镇安县。被告贺礼超,男,生于1986年6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镇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治斌与被告贺礼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治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治斌撤回对被告贺礼超的起诉。审判长  丁梧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