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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固分公司与江苏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固分公司,江苏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5697号原告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固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176号。负责人王连信,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向阳,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滩里村(大成纺机内)。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政,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宛诗,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固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宇加固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新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向阳、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宛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宇加固公司诉称,2015年11月,原、被告签订《改造加固专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大成广场楼梯洞口改造加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227000元,被告于竣工后5日内付至合同价的70%,余款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逾期15日付款的,按照合同总额每日千分之八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于2015年12月2日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因施工期间新增工程量,最终工程结算价为236285元。现被告仅付款20000元,余款216285元至今未付。为此,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16285元,并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162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八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大成房产公司辩称,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为216285元,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整。另外,涉案工程为大成广场楼梯洞口改造加固工程,该工程无法折价或拍卖,无法在实际上使原告享受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原、被告签订《改造加固专项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大成广场楼梯洞口改造加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内容为楼板开洞及洞口周边所涉和结构的补强及其方案设计(钢楼梯部分出图不盖章),工程期限为签订合同后原告四天时间的设计,设计图纸经被告确认后,原告两天内进场施工,进场后35天内现场施工完毕。合同价款为包定227000元。如遇其他部位进行新开洞加固的,以原价格为基础重新定价。付款方式为竣工结束付款至合同总价的70%,尾款于2016年一月底前付清。如逾期15日未付款的,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额的0.8%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2015年12月2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加上施工期间新增工程量,工程总价为236285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改造加固专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施工增补签证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改造加固专项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立即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被告要求予以调整,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进行的是楼板开洞、洞口加固及设计方案,该工程不宜折价、拍卖,故原告主张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碍难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固分公司工程款216285及违约金(以216285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被告大成房产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