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春红与被执行人段兴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红,段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胡春红,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段兴,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胡春红与被执行人段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春红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段兴履行给付0.529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