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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真与屏山先驱家私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真,屏山先驱家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赵真,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屏山先驱家私店,住所地:屏山县双兴建材城A2/32-48号商铺。经营者赖德嘉,男,1972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赵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