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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蔡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刑初12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194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靖检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在山城镇元湖村喝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湖坎线由山旧线往鸿钵村方向行驶至湖坎线17KM+950M处(鸿钵村路段),于路中与交会方向洪某驾驶的未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和蔡某自己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告人蔡某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03mg/100ml(已大于80MG/100ML的醉酒标准)。2015年11月19日,蔡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11日,蔡某与洪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赔偿款人民币635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向本院预缴相关款项人民币1000元。经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查明被告人蔡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以及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报告书、证人洪某、韩某的证言、南靖县公安局关于蔡某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记录查询证明、协议书、收条、本院代保管标的款专用票据、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蔡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向本院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蔡某系老年人,且具有上述从轻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锡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莹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