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银松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588号罪犯张银松(又名张勇)。1999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本院于2005年2月5日作出(2005)锡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银松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苏刑二终字第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24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5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25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55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银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银松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银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2分。为此,2013年8月、2014年6月、2015年4月和2016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对判决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银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银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