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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叶龙与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反诉被告)叶龙,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A区14-5-201室。委托代理人柴军、李浩然,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李南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立武、辛加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叶龙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叶龙、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叶龙及反诉原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叶龙及反诉原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叶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反诉原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学生代理审判员  刘燕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