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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云峰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峰,范世欣,耿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云峰,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范世欣,女,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耿志东,男,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峰与被执行人范世欣、耿志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耿志东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92318号公证书和(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220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国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