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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杜红军与王光伟、郭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军,王光伟,郭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982号原告杜红军,男,1976年1月9日出生。被告王光伟,男。被告郭永林,男。原告杜红军诉被告王光伟、郭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红军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光伟地址西平县柏城镇东关居委会康李连组二组送达法律文书,却在上述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红军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泳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