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佳龙公司与王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仁县佳龙琉璃瓷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4民初389号原告:怀仁县佳龙琉璃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龙公司),住怀仁县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炳。委托代理人:陈登,男,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玉平,男,48岁,汉族。原告佳龙公司诉被告王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至2011年,被告王玉平从原告公司购买琉璃瓦,经结账后欠款158484元久拖不还。诉请被告归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玉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王玉平从原告佳龙公司购买琉璃瓦,累计欠款158484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欠款单、对账单、催款证明和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确立,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158484元欠款,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10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佳龙公司买卖琉璃瓦欠款158484元。诉讼费34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35元,由被告王玉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玉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晨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