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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驰港汽配店、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驰港汽配店,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驰港汽配店,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驰港汽配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大胡西路东35号综合楼2幢1楼10号。经营者李帅,男,1978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7628-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1号楼3-15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驰港汽配店与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驰港汽配店执行款23600元。执行中,本院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1号楼3-15室的房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1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