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毋祥富与周村镇下掌村委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毋祥富,泽州县周村镇下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57号申请执行人毋祥富,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泽州县周村镇下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九龙,村民委员会书记。申请执行人毋祥富和被执行人泽州县周村镇下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泽州县周村镇下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日前归还原告欠款5万元。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确定由被告负担。申请执行人毋祥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掌村民委员会在主动履行了2万元借款后,拒绝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下掌村村民委员会在周村镇农村三资委托中心的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到存款。下掌村村民委员会书记张九龙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在2016年底还清对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借款。对剩余本金3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525执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段 鹏执行员 秦云峰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