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夏××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998号原告夏××。被告闫××。本院受理原告夏××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