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翠云与徐小晶、张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云,徐小晶,张建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676号原告:张翠云,农民。被告:徐小晶,农民。被告:张建新,农民。原告张翠云诉被告徐小晶、张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翠云起诉要求被告徐小晶、张建新给付工资2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计算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张翠云不能提供被告徐小晶、张建新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退回原告张翠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