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左顺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49号原告左顺,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2日。委托代理人赵平,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世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全抗升,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30日。委托代理人杨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全抗升,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30日。委托代理人杨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左顺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顺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原告左顺负担。审判员 :朱小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向 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