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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侯晓鹏与山西嘉思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鹏,山西嘉思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1547号原告侯晓鹏,个体工商户。被告山西嘉思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A座2层0201号。法定代表人马艳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晓鹏与被告山西嘉思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晓鹏于2016年6月23日以和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晓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侯晓鹏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人民陪审员  宋瑞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