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与眭登辉、谷年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眭登辉,谷年华,向文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民初10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谢淑兰,行长。委托代理人谭杰,该单位职工。被告眭登辉,居民。被告谷年华,农民。被告向文贤,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诉被告眭登辉、谷年华、向文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谭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年华、向文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眭登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诉称,2014年12月10日被告眭登辉、谷年华、向文贤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贷款金额50000元,年利率12%,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谷年华、向文贤对合同贷款本息和违约金、实现债权等提供连带责任。但截止至2016年4月27日,未按合同执行还款,尚欠本金28621.05元,利息4398.68元及后期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清偿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8621.05元,利息4398.68元及后期产生的相应利息和罚息。被告眭登辉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谷年华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向文贤辩称:1、在眭登辉未还款的时候,我们协助原告找借款人眭登辉。2、到期还款日后,原告未有电话通知我们眭登辉未还款,我们作为担保人,原告有义务及时通知我们。为证明所诉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1、被告眭登辉、谷年华、向文贤的身份资料,以证明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2、借款合同。拟证明眭登辉借款50000元。证据3、手工借据。拟证明眭登辉借款50000元。证据4、借款支用单。拟证明眭登辉借款。证据5、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拟证明三被告联保贷款。证据6、贷款放款单。拟证明贷款资金发放的事实。被告眭登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眭登辉、谷年华、向文贤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小额联保贷款,应按贷款合同和联保协议之约定,按期偿还。现被告眭登辉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8621.05元及利息和相应罚息,原告要求三被告归还联保贷款28621.05元及利息和相应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眭登辉、谷年华、向文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贷款本金28621.05元及相应费用和利息(利息及相应罚息按借款合同、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核定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眭登辉、谷年华、向文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红日校对责任人:陈琳打印责任人:胡红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