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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广东云水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汤守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云水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汤守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94号原告:广东云水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英德市。法定代表人:朱建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豫林,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鹏,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住所:广���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福。被告:汤守军,男,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广东云水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水谣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以下简称企业促进会)、汤守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水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伟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企业促进会、汤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水谣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一于2014年4月13日签订《关于在广东英德市筹建村镇银行合作协议书》,约定在英德市及英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筹建一家村镇银行的相关事宜。随后,原告依约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一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人民币,该款汇出有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专用回单及电汇凭证可证实,并由被告一出具收款收据证实收到款项及该款系用于筹建英德村镇银行。然而,被告一未能依合同约定第七条,于2014年6月31日前办理完毕筹建指标审核批准手续。顺延期后,原告提出终止合同,被告一对此无异议,却迟迟未退还所收的前期费用100万元。经多次联系及催告,被告一才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退还18万元,后于2015年8月24日退还42万元,再于2015年9月18日退还24万元。现被告一仍欠原告16万元尚未退还。另,被告二作为《关于在广东英德市筹建村镇银行合作协议书》的担保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其一直借故推脱不承担,致使原告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两被告自2015年9月18日后一直借故推脱不予退还16万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依合同约定应退回的前期服务费人民币壹拾陆万元(Y160000元),并从2015年9月18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企业促进会没有提供答辩意见。被告汤守军没有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企业促进会签订《关于在广东英德市筹建村镇银行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四、村镇银行项目(一)甲方责任义务1、选定发起银行。2、落实国家批准的筹建指标。3、负责办理监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4、落实地方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其它配套服务工作。5、提供在英��村镇银行从2012年开始筹建前,2014年办理中至村镇银行正式开业后一年内的相关服务。(二)乙方责任义务1、乙方作为主发起企业推荐其他优秀的意向发起企业股东。2、协助落实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3、为甲方服务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五、甲乙双方在本合作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各自履职,共同为筹建村镇银行群策群力。双方也须对本协议及相关方的商业资讯予以保密,没有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漏给任何第三方。六、费用承担及支付:1、由于甲方筹办村镇银行项目时申办审批流程复杂,工作量大,需要组织专业团队,服务长达1000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按统一标准,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筹建上述村镇银行应收取总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其中包含差旅费、办公费、咨询费、接待费、公关费、调研费、劳��费、税费、人员工资、写字楼租金等及其他有关费用)。2、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须在2014年4月28日内预先支付前期启动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待甲方办理好项目筹建指标审批核准手续后,乙方须在接到银监会正式批筹后三个工作日内,再支付甲方第二期工作费用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在该村镇银行获得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正式批出金融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再结清余下全部服务费用人民币壹佰万元。3、上述甲方的服务费用,待乙方确定发起企业股东后,由发起企业股东按持股比例负责分担,发起银行和政府持股部分不承担此项费用。发起企业股东所承担的上述项目服务费由乙方代收后支付给甲方。七、在甲方收到第一笔服务费之日起初步约定在2014年6月31日前办理完筹建指标审核批准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时间顺延,但不超过180个工作日,筹办村镇银行项目所落实的��起行和申办审批手续在180个工作日内如没有实质性进展,乙方有权提出终止,从乙方提出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应无条件无息退回所收取的前期服务费给乙方。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导致英德村镇银行项目无法办理,前期所收全部费用不予退返。八、丙方为担保人,若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导致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丙方负责退还乙方所交给甲方的服务费用……原告与被告企业促进会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确认,被告汤守军在丙方(担保人)栏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100万元给被告企业促进会。被告企业促进会出具收款收据,内容:今收到云水谣公司按关于在广东英德市筹建村镇银行合作协议书(融合约编号:XXXXX)的约定,于2014年4月18日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到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城支行(从其他银行转入)的账号:36×××50里,用于支付筹建英德村镇银行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办公费、咨询费、接待费、公关费、调研费、劳务费、税费、人员工资、写字楼租金等及其他费用)。以后,被告企业促进会没有在案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指标审核批准手续。被告企业促进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5年7月27日退还原告18万元(用途退还英德市村镇银行款);2015年8月24日退还原告42万元(用途退还款项);2015年9月18日退还原告24万元(用途退还农商银行款项),合计退还84万元。2016年5月6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企业促进会向原告退回前期服务费16万元,并从2015年9月18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使用费;被告汤守军对上述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关于在广东英德市筹建村镇银行合作协议书》、收款收据、中国建设银行代为客户专用回单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在广东英德市筹建村镇银行合作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企业促进会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据案涉合同支付被告企业促进会100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企业促进会只退还原告前期服务费84万元。其余16万元亦应予退还。被告汤守军在案涉合同担保人栏签名确认,保证关系成立,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企业促进会退还前期服务费16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被告汤守军承担连带清偿理据充分,本院予���支持,但是案涉资金占用使用费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被告企业促进会、汤守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欠原告英德广东云水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160000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以实欠1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清。二、被告汤守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汤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裕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人民陪审员  徐思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玉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