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陶爱霞与方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爱霞,方作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611号原告:陶爱霞,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方作义,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爱霞与被告方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中,原告陶爱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陶爱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爱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陶爱霞负担。审判员 檀丽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慧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