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530号原告薛某某,女,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皇某某,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徐亚粉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