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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530号原告薛某某,女,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皇某某,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徐亚粉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