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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吕莉苹申请执行苏茹、李五旦、李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莉苹,苏茹,李五旦,李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吕莉苹,女,汉族,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先锋村长胜成社144号。被执行人苏茹,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苏木图村李虎一社16号。被执行人李五旦,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苏木图村李虎一社16号。被执行人李众杰,地址乌拉特前旗先锋镇瓦窑村。本院在执行吕莉苹申请执行苏茹、李五旦、李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其 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