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富源与严铜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富源,严铜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387号申请人黄富源,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铜钟,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黄富源与被执行人严铜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9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3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审 判 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