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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西安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国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有限公司,西安某国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468号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某国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某国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