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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慕龙、戴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慕龙,戴林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3民初603号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屈夏清,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高,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赵慕龙,男。被告:戴林香,女。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慕龙、戴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省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旷曲宇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文祥校对责任人:旷曲宇 打印责任人:向文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