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淑敏与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敏,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敏。被执行人: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临潼路112、114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刘金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淑敏与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股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米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