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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何理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理文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834号罪犯何理文,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理文犯生产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理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何理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理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到2016年3月共获得4个嘉奖;已交罚金54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理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理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