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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何美富申请执行李凤贵、段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美富,李凤贵,段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5号申请执行人:何美富,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李凤贵,男,1972年5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段文梅,女,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何美富申请执行李凤贵、段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30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武定县高桥镇高桥村委会许家村22号房产一处,该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房产位于农村地段,土地属集体土地,短期内难以处置,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329执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爱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