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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英与杨宝亮、王桂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杨宝亮,王桂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杨宝亮,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桂爽,女,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张英与被执行人杨宝亮、被执行人王桂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张英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