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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袁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字第475号原告袁某,无职业。被告吕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