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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申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安某甲与赵某甲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某甲,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某甲,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甲,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安某甲与被申请人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某甲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于双方婚后共有财产未依法进行分割。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安某甲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未分割婚后共有财产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的婚后共有财产主要是指婚后被申请人方接建的楼房。根据申请人父亲安某乙与被申请人父亲赵某乙签订的盖房协议书内容,接建楼房是安某乙按照盖房协议书为赵某乙建造施工的,并且二人因履行盖房协议书产生纠纷,安某乙为索要施工费用起诉至法院,现已调解结案。故原一、二审判决未认定该接建楼房为共有财产,未予分割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安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帅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