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融与廊坊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融,廊坊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2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融。委托代理人贾春华,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联系方式:0316-569****。法定代表人郝振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彦增、田文虎,公司职员。上诉人李融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清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融又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融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李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刚审判员 李绍辉审判员 罗丕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