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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仁启云申请执行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启云,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仁启云,住蒙自市。被执行人李志强,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仁启云与被执行人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志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仁启云欠款26840元,案件受理费285.5元,合计人民币27125.5元,由被执行人李志强于2016年9月20日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306.88元由李志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12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薛永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