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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4002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李相缗、郭永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龙,李相缗,郭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4002民初3614号原告:李文龙,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生,住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金苹果*期**号楼*单元***室。被告:李相缗,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住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吉林路怡安蓝屋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郭永平,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生,住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吉林路怡安蓝屋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龙诉被告李相缗、郭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