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4002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李相缗、郭永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龙,李相缗,郭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4002民初3614号原告:李文龙,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生,住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金苹果*期**号楼*单元***室。被告:李相缗,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住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吉林路怡安蓝屋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郭永平,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生,住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吉林路怡安蓝屋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龙诉被告李相缗、郭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