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与沈香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沈香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82号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恒生南苑3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蒋桂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应松,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国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沈香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香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香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香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守 祥人民陪审员 王 林 锋人民陪审员 朱 爱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