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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53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云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