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成都燎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杨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燎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杨丽平,李华强,罗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燎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西段19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平,女,汉族,1982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强,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利刚,男,汉族,1973年8月,住四川省兴文县。上诉人成都燎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号民初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原审被告李华强、罗利刚虽然其户口所在地在兴文县但已长期居住在成都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上诉人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依主合同接受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杨丽平与罗利刚于2015年9月2日在成都市高新区签订的《借款补充协议》中,对管辖约定为“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均应遵从。因此,被上诉人杨丽平向原审法院起诉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以法定管辖规定为由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支持,但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民初2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宗秉审判员 蔡宗跃审判员 单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