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申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杜萌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保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萌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5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萌雅。委托代理人:何镜君,贵州时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赟,贵州时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瑞金中路**号红华大厦*层。负责人:曾宪毅,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杜萌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萌雅申请再审称:杜萌雅在购买保险时明确要求购买水灾险,并交纳了保费。人保公司未将水灾险列入承包范围,也没有告知杜萌雅,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仅判决人保公司承担10%的责任明显不公平。杜萌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确定。在双方的保险合同中,并未将水灾险列入承保范围,故人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并无理赔义务。杜梦雅投保时要求在财产基本险范围内增加水灾险,人保公司亦有权利决定是否同意该要求,杜萌雅亦有核实人保公司是否将水灾险列入承保范围的合理注意义务。人保公司依其职权不予批准,但未及时通知杜萌雅该情况,存在一定过错,原审酌情判决人保公司承担10%的责任,符合本案的基本事实,也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杜萌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萌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雷 勇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李亚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