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运华与被执行人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老屋村民小组、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余山村民小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华,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老屋村民小组,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余山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刘运华,男。被执行人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老屋村民小组。负责人阳济深,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余山村民小组。负责人阳祖南,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刘运华与被执行人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老屋村民小组、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余山村民小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老屋村民小组、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余山村民小组在2016年5月10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刘运华所交纳的宅基地补偿款系老屋组组长阳济深、余山组组长阳祖南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老屋村民小组组长阳济深和安仁县永乐江镇白沙村余山村民小组组长阳祖南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洁瑶附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