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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朱子祥与阮吉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祥,阮吉之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085号原告:朱子祥,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阮吉之,男,汉���,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子祥与被告阮吉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子祥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