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袁磊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磊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磊,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2015年2月4日因涉嫌赌博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磊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袁磊在同江市卫建巷114号屋内,组织吕某、谢某、姚某、张某等人用扑克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6730元、被告人袁磊抽头渔利人民币3400元,累计人民币70130元。被告人袁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2月5日同江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将查获人民币70130元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扑克22副、点钞机、抽水箱子;书证同江市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梁某、谢某、吕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袁磊的供述和辩解;同江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同江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缴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鱼利,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没有在犯罪危险。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送达后10日交纳)。二、扣押赌资人民币66730元及被告人袁磊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共计人民币7013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同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荣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人民陪审员 由成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祺东 关注公众号“”